各院(系)、各班级: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助中心〔2017〕34号)、《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管理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17〕89号)和《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学院国家奖助学评审及报送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
1.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是考核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各院(系)在组织评审时要认真学习国家和我省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成立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系)领导为组长,学生科负责人(干事)、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组长和成员不少于5人。
2.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审查及评审公示制度。各班级和院(系)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班级和院(系)公示应在全班和全院(系)范围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含5个工作日),且节假日等情况不计入5个工作日中。
二、严格把握评审工作标准
普通高职(含五年一贯制高职阶段、中高职3+2高职阶段)二年级及其以上在校在籍学生(未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务必不能纳入资助范围)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各院(系)要严格把握评审标准,认真审查参评学生主体资格,其中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2.各院(系)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0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需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详见《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赣外院学发〔2017〕90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证明材料。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各院(系)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指标组织推荐评审,等额上报评审结果。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院(系)要严格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主体资格标准。其中,申请学生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位次靠前的贫困生没有被推荐,必须附专题报告予以说明。
2.各院(系)统一使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2012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页,正反面打印使用。
3.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4.各院(系)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评审指标组织评审,等额上报评审结果。
(三)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
2.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按照学生工作处下达的评审指标组织评审,等额上报评审结果。
4.各院(系)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二、评审材料报送内容和要求
(一)报送时间
以院(系)为单位,9月22日前报送国家奖学金材料,10月13日前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材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国家奖学金评审候选人基本情况表》电子版、于9月20日前;《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电子版于10月11日前)。
(二)报送材料
请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严格按照《学生工作指南》及《2017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表格填写说明》的相关要求,严谨认真按时按质完成材料报送工作。
1.国家奖学金:①《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纸质版);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③公示情况登记表(纸质版);④拟推荐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及获奖证书复印件;⑤院(系)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推荐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⑥教务部门出具的上学年学习成绩单原件(电子版和纸质版)和院(系)出具的综合考评成绩单(电子版和纸质版)原件;⑦拟推荐学生复评用PPT及《国家奖学金评审候选人基本情况表》(电子版和纸质版)等相关材料;其中①-⑤、⑥-⑦材料分别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廖艳雯、王婵老师审核。
2.国家励志奖学金:①《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纸质版和电子版);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两份);③公示情况登记表(纸质版);④国家励志奖学金班级评审情况表(纸质版);⑤教务部门出具的上学年所在班级学习成绩单原件⑥拟获奖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⑧《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⑨获奖证书、贫困证明复印件;其中,①-⑥单独提交,⑦-⑨按序号顺序自上而下左上角粘贴在一起。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廖艳雯、王婵老师审核。
3.国家助学金:①《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 ②公示情况登记表(纸质版);③国家助学金班级评审情况表(纸质版);④教务部门出具的上学年所在班级学习成绩单原件(2017级新生不做此要求)⑤拟获助学生身份证复印件;⑥《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版);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⑧《高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⑨贫困证明复印件;其中①-⑤单独提交,⑥-⑨按序号顺序自上而下左上角粘贴在一起。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廖艳雯、王婵老师审核。
4.以院(系)为单位,10月16日前报送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廖艳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即《2017年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分配表》)、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
5.以上表格可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网或外院学生工作QQ群中下载。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18日
国家三金名单汇总表(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国家助学金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