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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来源: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05-18 阅读:次 字体:【
  • 赣财教〔2007〕9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普通高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我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按省、市按6:4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全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含省级预算)分配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尽快将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给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结合本校家庭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2)逐级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高校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与中央、省安排专项资金一起,及时拨付所属高校,并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