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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关于对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双十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
  •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5-25 阅读:次 字体:【
  •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规范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按照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的通知》(赣教助字〔20183)、《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教助字〔201727)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外院学字〔20124)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二级学院、班级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和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十不准”》(以下简称“双十不准”)的学习,将“双十不准”制作成挂图 ,做到制度上墙,在每学期开学时、各类资助项目评审及资金发放过程中把学生资助“双十不准”和监督举报联系方式宣传到每位师生,确保学生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阳光下运行。未组织学习宣传或学习宣传不到位的二级学院和班级,将在全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院各项学生资助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各类学生资助金评定工作。若经查实违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其中,教职工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参照《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各类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三级评审制”和“三级公示制”规范各类资助金评定工作流程。如有相关投诉并经查实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一)不准将学生资助金的评定与招生业绩、驾照考试等附加条件挂钩;

    (二)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拉票、行贿、受贿等;

    (三)不准做老好人或以鼓励学生干部(学生)参加活动为由,将资助金评给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干部(学生);

    (四)不准在学生资助金评定过程中搞平均主义、轮流坐庄(轮流分享)等。

    第四条  严格按照学院有关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做好管理和发放学生资助金工作。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或在资助金使用发放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资助金的部门或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准违反各类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

    (二)不准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学生资助金;

    (三)不准无故延迟发放学生资助金;

    (四)不准将资助金挪作办公、活动经费;

    (五)不准将资助金拆分给其他学生;

    (六)不准要求和强迫或变相强迫受资助学生搞捐赠;

    (七)不准将学生资助金冲抵(充当)班费或其他费用、开展班级活动等;

    (八)不准以班集体名义将资助金用于吃喝、游玩等。

    第五条  认真做好受助学生的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的存储和保密工作。不准公示和泄漏受助学生的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和隐私信息;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相关信息泄漏,如经查实违反的,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  全体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有违反下列行为之一,对违反师德师风,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坚决查处;对接受吃请、索要(侵占)资助金的等,除退回所得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准接受受助学生及家长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学生索要资助金;

    (三)不准侵占受资助学生资助金;

    (四)不准以各种理由要求受资助学生请客送礼并索要财物。

    第七条  对出现违反“双十不准”的行为,被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通报或被中央和省、市级主流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将启动问责机制,由学院纪委会同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